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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2024-02-28 14:37:45

  海南出台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为加强海南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提升海南农业整体形象,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制度》),引领打造一批立得住、叫得响、信得过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目录制度》明确,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在海南省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主体,在其初级农产品生产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括全品类和单品类)、企业品牌(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和农产品品牌。

  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对照产地条件、产品标准,按照程序将海南省农业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征集发布一次《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有效期为三年。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各市、县、自治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审核、推荐、宣传辖区范围内的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入选农业品牌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制度》提出了申请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农产品品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建立海南省农业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对存在“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等情形的品牌将立即清退。退出目录的品牌应当向社会公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在品牌宣传扶持方面,优先组织并支持目录品牌参展省级及以上农业展会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人才培训等活动,支持入选省级目录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介;加强与批发市场、电商平台、大型商超等流通销售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7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同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主要聚焦海南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建设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规范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以省内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为主导,具有产业优势和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实力,在推动农业品牌优化升级、促进农业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基地。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地址在海南省域内;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完美体育、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稳定生产已满三年,基地带动辐射规模达到3万亩以上。其中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露地蔬菜(水果)产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肉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0000羽以上;淡水养殖面积大于300亩(含稻渔、荷塘);海水养殖面积大于100亩;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小于6000立方米;饮料作物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中药材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和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产品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已被纳入省级农业品牌重点培育范围或属于海南省重点打造的优势特色产业链范围。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人应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团)登记地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被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的经营主体,可授权使用“海南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并按照《“海南鲜品”农业品牌授权管理规范》正确、规范使用“海南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将打造示范基地作为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示范基地的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大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分类指导,注重“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在品牌打造、市场营销、宣传推介、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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