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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2024-03-02 00:45:54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农业农村部解读《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核心提示:《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2019年12月17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5大品类,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中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品类与主体。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大品类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应当开具合格证,鼓励上述五大品类生产小农户开具合格证。

  (四)有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完美体育官网。二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主体目录,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体信息全部收录,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体上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关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二是批发、零售、加工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向上游供货商索要合格证。三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保存期至少一年。

  (七)关于合格证的标识方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国庆和中秋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农发电〔2020〕6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尿酸血症与痛风食养指南(2024年版)等4项食养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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