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榆林问题芹菜谈起(一):食品与农产品的关系及本案适用法律?
从榆林问题芹菜谈起(一):食品与农产品的关系及本案适用法律?针对榆林问题芹菜,从现有资料和法律实际看,本人认为并无处罚过当之说,具体原因在这不再分析,我已在前面两篇文章阐述了我的观点和看法。现在针对网上提出的一些问题,做一些汇总和分析,供大家讨论和思考,仅代表个人观点,也请批评指正!
今天谈的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问题之争。很多人说芹菜是食用农产品,不是食品,不应该用《食品安全法》。其实本案法律适用依据没有问题,也必须使用《食品安全法》处理。
什么是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指出“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什么是农产品?《农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从定义来看,只要是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都属于食品,也就是说食品的定义涵盖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的一部分,食品包括了食用农产品和加工制造食品。
这个问题要先从职权谈起。目前对种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和流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监管职责上是不同的。种养殖阶段还未流入市场的归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归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完美体育官方网站,这里说的市场不是指单纯的农贸市场,定义相对广泛,是指农田种植或养殖环节结束后,进入到流通经营领域的全过程。《农产品质量法》的主要执法部门是农业农村部门,《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执法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食用农产品一旦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就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管理。因此此案的处理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人说《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不得销售。依据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第五十二条对农产品销售者的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职权有罚则为什么不用?
主要是这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禁用农药超标会对健康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这本身就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专业法律,已对上市流通的农产品职权划分做出了规定。二是食安法几经修订,2015年对食安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提高了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从严治理,维护广大消费者食安权益的目的。而《农产品质量法》是在2006年修订的法律,二者虽不是一个法,但却比是新修订的食安法早太久。三是2022年《农产品质量法(修订稿)》虽还未正式公布实施,但其中内容职责却更加明确,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综合来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业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食品安全法》是正确的,如果当地市场局按照《农产品质量法》来办案,那就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每人都离不开衣食住行,食品安全关乎每人的切身利益,国家也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所以通过重典治乱,出台新食安法。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进行立法修订,两法处罚主体对象虽不同,但2022年《农产品质量法(修订稿)》中,对相似的违法事实,在处罚上已经有了高度的对接统一。这也看到国家立法本意,就是要源头、流通双管齐下,提高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提升社会食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