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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官网【现行有效】关于印发《烟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05 04:05:01

  完美体育官网【现行有效】关于印发《烟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完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烟信用办〔20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烟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烟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鲁农法〔2020〕9号)和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完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烟信用办〔2021〕5号)要求,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应坚持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和系统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配套的方法,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统烟台数据为基础性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从市场主体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承诺的能力、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市场主体信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将参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评价时点,结合省厅工作安排开展,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或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分级监管评价。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以省厅信用平台评价结果为基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试点数据为基准,其中公共信用信息占10%。支持市场主体以自我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丰富信用信息。

  约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鼓励性信用信息包括:“三品一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抽检合格、开展追溯完美体育官网、规范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以及被肯定做法等。

  第七条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D、D-六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其中,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连续保持12个月以上并经专家评审,A+级主体纳入烟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烟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第八条A级,为信用主体原始基准等级,一般是无失信信息无良好信息,或失信信息与良好信息分值相等;

  第九条对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适当减少产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支持A+级市场主体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

  对信用等级为D级以下的,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必查单位,对D-级市场主体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取消有关认证,实行联合失信惩戒。

  第十条 根据产业发展形势,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中,要不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网站(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电线)等多种形式向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名举报或投诉。

  第十六条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级分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第十七条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强化制度设计,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推动信用分级分类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

  县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或两次风险监测判定为一般性产品不合格的(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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